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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论文(2)
栏目分类:工作经验   发布日期:2009-12-04   浏览次数:

3、对持证就诊住院者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和补偿。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及时受理参保群众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的申请。对于符合本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章程》)规定的医药费用,凭病人出院时的

  3、对持证就诊住院者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和补偿。

  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乡镇办事机构要及时受理参保群众报销补偿医药费用的申请。对于符合本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或《章程》)规定的医药费用,凭病人出院时的医药费用票据,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补偿。在条件具备时,也可以实行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该由病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由病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合作医疗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公平、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正常运作,维护合作医疗参加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成立监督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农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遵循管理与监督分开原则,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与管理委员的组成人员交叉任职。可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副县(市)长

  副主任:县(市)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成员:纪检、农业、农工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有的地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牵头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

  监督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组成:

  主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

  副主任:县级政协分管领导

  成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 
同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
(二)明确监督职责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三)对供方、需方和经办机构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合作医疗本身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减少浪费。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执行合作医疗政策有无偏差,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

  (2)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偿付是否合理、准确、及时;

  (3)合作医疗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4)对合作医疗参加者和约定医疗单位不良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处罚是否公平、合理;

  (5)是否切实保障了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6)是否将医疗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遵循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资金管理原则。

  (二)对合作医疗卫生服务供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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