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日记:医学生该如何成长
栏目分类:学医之旅 发布日期:2010-10-07 浏览次数:次
去年就听说卫生部出了新规定来规范实习医生在临床医院实习时候的行为方式,一直只是陆陆续续听说未经患者允许,实习医生不能查体了不能问诊了不能巴拉巴拉巴拉巴拉,好多行为都被限制了,于是作为一个医学生,很愤青地愤慨了一下。
最近也开始实习了,第一个月在相对清闲的针灸科,和蔼可亲的老师,患者们也很友善很好相处,但是,始终是没有机会尝试扎针的,除了偶尔会拿起一寸的短针很勇敢地扎自己的合谷穴外。
这一个月的实习到底在干嘛?登记每个来治疗的患者基本情况、抄写中药方子、开治疗单、递针、碘酒消毒需要扎火针的部位、干棉球按压止血、简单按摩、刮痧、走罐、拔罐、连电灸器、起针、贴耳针以及整理一切诊室的物品、补足短缺的诊疗用具等等等等。
我总是在想,这样的一个月,出科后,我们学到了什么?
X老师说,之前他带学生,来他那里实习两个月,第一个月不扎针,第个二月就上手给患者扎针了,不过现在实习医生都不让上手了,对我来说相对省心了,可是对你们来说实在不好。
于是,决定找来这个最新规定好好学下一下--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首先保障患者权益这没有错,可是何以保证教学质量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就是指所有还没有行医执照的医学生们呗~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第十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患者当然希望由主治医生甚至更高职位的医生来问诊、查体,但是实习医生如果连独立问诊的能力都得不到培养,怎么提高诊治水平?现在甚至连让实习医生单独面对一个患者的机会都剥夺了,即使以后拿到了行医执照坐在了诊室里单独接诊,你敢去找他看病吗? 第十五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实习阶段应该是学习诊疗手段的最好时机,临床思维的形成、动手能力的培养都应该在这个时期提高和完善,我们不是学文秘的,如果实习仅仅是写病程、打病历、送化验单,何必花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来培养那么多医学秘书呢?也许计算机专业或者中文专业的更合适吧。
现在患者越来越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没有错,设身处地为患者想想,他们来到医院看病,就是把生命交给了医生,当然希望对方是自己可以信赖的。但是哪一个医术精湛的医生不是由一个懵懂的医学生和一个努力的实习医生成长而来的呢?如果没有他们成长过程中千千万万患者为他们的付出,他们何来如此精湛的医术呢?难道仅仅是动物实验就可以造就的吗?可是为什么社会越发展限制就越多?
那么再问一句,你愿意让一个在实习阶段仅仅是做了些文秘工作而现在考出了职业医师考试获得了行医资格的合法医生为你诊治吗?你敢把你的命交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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