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托管合同书(2)
栏目分类:医学合同 发布日期:2017-10-24 浏览次数:次
6.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7.承担药房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理职工晋职晋级等档案管理手续,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8.承担药房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违约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重大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合同期间造成新的债务或亏损(低于移交时资产价值)时,由甲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由书面出具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合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经营不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以及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
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财产价值减少的,由甲方补足达到保值。财产增值的,不计算增值。
前款中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